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是PM2.5和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。‘十四五’规划纲要明确要推进PM2.5和臭氧协同控制,提出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,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下降10%以上的任务目标。
与我们传统的二氧化硫、烟尘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比,VOCs治理有它的特点,当前的工作基础依然薄弱,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明显的短板。
当前,VOCs治理主要表现为四个“不到位”。即源头控制不到位、污染治理不到位、规范管理不到位、监管能力不到位。

一、源头控制不到位。
目前低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。据统计,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、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不足20%,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40-60%的水平。
二、污染治理不到位。
我国VOCs治理市场起步时间晚、准入门槛低,监管能力差,导致治污设施质量良莠不齐,应付和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。
1、无组织排放触目惊心。大量企业未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管控措施,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密闭、收集处理不落实,中小企业问题尤为突出,储罐、装卸、敞开液面、工艺过程逸散等问题屡见不鲜。研究表明,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%以上。
2、简易低效设施泛滥成灾。当前VOCs治理领域充斥着大量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简易低效设施,减排效果约等于零。部分地区使用率甚至达80%以上。
3、高效治理装备形同虚设。部分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、系统不匹配、密闭不到位、收集不彻底等原因,即便使用高效治理技术,治污效果也大打折扣。
三、规范管理不到位。
1、管理制度不完善。如部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。
2、操作规程不建全。如部分采用燃烧、冷凝治理技术的企业运行温度达不到设计要求,设计要求燃烧温度800度以上,实际运行500度—600度,设计冷凝温度零下20度,实际可能就在0度以上。开展LDAR检测工作的企业未按规程操作,甚至弄虚作假,泄漏检出率远低于实际。
3、责任意识淡薄。部分采用PLC系统监控的RTO等高效治理设施,控制模块没有安装数据存储卡,无法查看历史运行和应急旁路控制阀开启记录等,存在逃避监管漏洞。
四、监管能力不到位。
1、自行监测质量不高,因为点位设置不合理、采样方式不规范、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,导致对企业的监测质量普遍不高。
2、检测设备不齐全,一些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,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,不少环保基层执法部门没有配备便捷式检测设备,导致现在VOCs领域偷排偷放问题没有办法及时发现和处置。